China’s PE and VC Market – Q&A

Since turn of the century the VC and PE industry in China has undergone an unprecedented development. The market size already exceeds 100 billion USD per year. Yet many questions remain: What are the driving factors behind this explosive development? Where does the capital come from? Where are the limits for China’s PE and VC industry?

简政放权——中国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对外投资

在政府的鼓励和支持下,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数额逐年增长,2015年首次超越外商对华投资数额,2016年更是创下超2千亿美元的历史新高。而随着中国对海外投资监管政策的调整,2017年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呈现出减缓之势。究其原因是中国政府在2004年至2014年期间对境外投资的管控逐渐放宽,而自2016年年底以来又逐步收紧。政策收紧的主要原因是人民币的暂时疲软、中国资本的严重外流以及中国外汇储备从2014年中期的近4万亿美元急速降至2016年年底的3万亿美元。此外,企业界不断增长的负债也成为中国政府的担忧。 对外投资政策的收紧 为了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推动境外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进而带动中国实体经济的发展,中国政府的对外投资政策自2016年底开始趋于审慎,对外投资规定也相应被修改。2016年底,国家有关部门在就境外投资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在推进对外投资便利化的同时应防范对外投资风险。2017年1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出台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强调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应专注于主营业务,原则上不允许从事非主业投资。2017年8月,《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公布。2017年12月初,《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出台。2017年12月底,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修订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国家境外投资监管制度的整体思路和方向。 新《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26日,发改委公布了新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新办法》”)。《新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主要修改了备案、核准的监管机关和审批时限,并在“敏感行业”中增加了兜底条款。 此前的规定(2014年《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9号令”)) 根据目前的规定,进行境外投资的中国企业,如果投资项目属于敏感区域或行业,必须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其中投资总额20亿美元及以上的,需要由国家发改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其他境外投资项目则实行备案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改委备案;地方企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各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监管机关的部分变化 《新办法》取消了国务院的审批权,自2018年3月1日起,所有敏感类项目全部由国家发改委负责核准。不涉及敏感区域或行业的投资项目,无论投资总额的多少,仍采用备案制度,且保留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监管权限的3亿美元门槛。此前,由国家发改委审核、备案的投资项目必须由省级政府发改部门初审后再转报国家发改委。《新办法》取消了这一要求,地方企业可通过网络系统直接向国家发改委递交申请材料,而无需地方政府发改部门的介入。 敏感行业的兜底条款 《新办法》为“敏感行业”增加了兜底条款,规定“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也属于敏感行业。修改后的《新办法》符合2017年8月公布的《指导意见》的思路,尤其是《指导意见》中对限制类和禁止类投资项目所进行的归类。例如,限制类包括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和体育俱乐部等投资项目,禁止类包括涉及重要的军事技术和产品领域的投资项目。根据《新办法》,发改委还会发布敏感行业目录,预计也会将《指导意见》中所述的限制类、禁止类行业纳入其中。 取消预先报告制度 目前,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主体在签订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或者递交具有约束力的报价之前必须向国家发改委递交项目信息报告。只有符合中国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才会予以批准并出具确认函。修改后的《新办法》取消了这一规定,即使是规模较大的投资项目,也无需再撰写项目信息报告,不必经过国家发改委的预先审核,也不用提前获得确认函。 核准或备案的时间要求 根据《新办法》的规定,中国投资主体只要在投资项目实施前(例如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前)能够获取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便可。而按照目前的规定,要在签订投资项目的合同之前获取,或至少在签署的合同中声明,只有当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后合同才生效。当然,中国企业现在也可以尽早提出申请。需要留意的是:如果中国投资者在签订合同之后不能出具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在履行合同时会造成延迟。因为中国的外汇管理局、海关或银行在没有有效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的情况下,不会办理相关手续。尤其是收购海外企业的款项无法从中国汇出。 核准或备案期限 对于需要核准的投资项目,发改委在受理申请文件后,如认为确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咨询机构的评估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评估时限,延长的时限不超过60个工作日。在《新办法》颁布之前,咨询机构的这一评估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0个工作日。如果无需委托咨询机构,核准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下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如果仅涉及需要备案的投资项目,投资主体在材料被受理后的7个工作日内就可收到备案证明。 间接投资的报告义务 《新办法》还新增规定,如果中国企业通过其海外子公司(不涉及中国企业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开展3亿美元及以上的非敏感类投资项目,必须向国家发改委报告相关情况。涉及敏感行业和区域的投资项目,依然实行核准管理。投资总额低于3亿美元的非敏感类投资项目,无需报告也不需要备案。至于报告中需要包含的信息和事项,还有待发改委进一步公布具体要求。在实践中,报告与备案究竟存在何种差别,也尚不明确。 展望 在中国政府收紧境外投资监管政策后,就涉及核准的项目,原则上只有符合国家方针和中国产业政策时才会获得批准。但《新办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中国投资者的负担:取消了省级发改委的转报程序,直接向国家发改委递交申请,从而加速整个流程;较大型的投资项目,无需预先报告获取确认函;只有特定情况下的境外投资才需要核准,大部分投资项目适用备案程序且可以通过网络系统提交相关文件。但是,敏感行业的兜底条款尚不明确,有待发改委公布具体的敏感行业目录,以便中国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时更好地规划。不明确的还有,对于需要备案的项目,在申请中需要递交哪些具体的信息和资料,是否会对备案项目进行实质性审查。预计发改委还会对此发布实施细则。虽然根据《新办法》的规定,中国投资者可以在签订合同之后、合同执行之前出具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但实践中我们仍建议根据项目情况在签订合同之前就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以便及早获得交易的确定性。

“据我们的观察,外商对并购中国企业的兴趣在不断增加”

2016年中国在德国的并购交易创下了历史新纪录。与之相比,德国在中国的收购数量大为逊色。在统计的八宗交易中,德国企业主要收购了其中国合作伙伴或行业竞争对手,而大部分为中小型企业。在中国进行并购交易对德国企业而言有何优势?对此,我们采访了Fiducia Management Counsultants的业务部主管Stefan Kracht先生。

 “我们为企业提供智慧资本”

对于众多德国中小企业来说,通往中国的投资道路是充满挑战的。为了建立对本地市场的了解和经销商网络,往往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况且,并非每一家企业都能够获得所需的必要资源。对于这些中小型家族企业来说,在某些情况下,选择让精通中国市场的私募股权投资者予以协助不失为一个诱人的选择。而合作在实务中究竟情况如何?曼达林基金法兰克福办事处的负责人Inna Gehrt女士接受了我们的采访并阐述了她的观点。

中国初创企业

在过去的几年,中国的初创企业越来越大的规模和影响力几乎是不被外界所察觉的。尤其通过私人捐募的投资, 中国现在也加入到了美国和以色列的初创企业浪潮之中。许多中国先锋人物很快的意识到是网络巨头百度,阿里巴巴和腾讯让年轻的企业家们的眼睛闪闪发光。许多企业家深受鼓舞,竭力效仿阿里巴巴的创始人马云或者腾讯的马化腾。他们反问自己,“为什么我不可以那么成功呢?“

网络性能欠佳阻碍欧洲企业在华发展

截至2016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7.31亿,堪比美国总人口的二倍、相当于欧洲人口总量。中国互联网络中心认为电子商务是网民数量迅速增长的主要驱动因素。同时,中国作为工业产品的贸易合作伙伴也在国际上也广受欢迎。因此,企业或组织若想成功扩张中国市场,一个在线网站无论是对于B2C还是B2B市场都是必不可少的。然而很多企业却并没有收到预想的效果。原因何在?

中国投资热:游戏升级而并非结束

62宗并购交易,110亿欧元交易总额——2016年中国企业在德国的收购和参股如火如荼,并购意愿似乎毫无止境。然而在今年三个月过后,交易宗数却屈指可数。因此很多地方得出结论:中国在德国并购市场上的投资热已然成为过去时。然而即使在2016这一创下纪录的年份里,第一季度也只不过有9宗交易,仅凭这个数字是无法解释其后180度的转变的。

“如此设想,收购欧宝极有可能实现双赢”

欧宝在近九十年后再度易主。法国标致雪铁龙集团(PSA)从美国通用集团处耗资22亿欧元收购欧宝。在收购之后,PSA将以17%的欧洲市场份额成为仅次于大众集团的欧洲第二大汽车生产商。与此事有间接关系的是东风摩托。这次收购对欧宝员工意味着什么,会不会给欧宝带来重新进入中国市场的商机,以及这次收购是否是最佳的解决方案,详情请见以下对Berners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Lutz Berners的访谈。

中国对外投资为何频频引发争议?

德国市场对来自中国的资本充满了吸引力。高素质的劳动力、高度专业化的生产工艺和德国制造的品质保证,都是中国企业选择德国进入欧洲市场的主要原因。德国作为掌握多个前瞻性行业核心技术的工业强国也备受中国政府关注。与此同时,许多德国企业在被收购合并后对中国投资商给予了正面评价。中国企业的积极投资究竟对德国经济有何宏观影响?贝塔斯曼基金会的一项最新调查探讨了这个问题。 中国对德直接投资使两国经济相互交织,为德国市场带入新资本,并为当地保留和创造了更多就业岗位。从企业管理的角度来看,中国投资商的加入也有其特殊意义。“许多在过去几年被中国投资商收购的德国企业和新股东都有很好的合作经验,其中包括中国股东对保留当地公司的运营及就业岗位的承诺和德国企业从此进入中国市场获得的便利。”贝特斯曼基金会的经济学家及该项调查的撰稿人Cora Jungbluth解释道。 当然随之而来的也有负面的声音,首先就是对中国政府可能会对企业施加影响的担忧。中国企业内部的权力架构通常相对不透明,同时在中国政府职能与经济领域在非官方层面频繁交集。因此中国的民营企业尚不能被看作单纯为经济效益驱动的经济主体,更不用说其他直接受中央控制的国营企业。 Cora Jungbluth认为,中德两国在经济合作中所处的地位并不平等:德国为中国投资商提供了自由的市场准入,且未对行业关键技术建立保护机制。相反,中国政府对战略性行业的对外合作则采取有意识的保护政策。“中资企业在德国享有很高的自由度,在中国的德资企业则无法享受同等待遇。”Cora Jungbluth评价道。她认为解决这一矛盾的关键在于,德国和欧盟政府要在毫无顾虑的出售本土企业和彻底的贸易保护主义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显然这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请点击链接阅读调查报告全文(英文)

中国自由贸易区

虽然中国自由贸易区的政策大体一致,但是这四个贸易区的一些特殊规定上还是有着明显的区别。比如说,四个区域内企业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制定有所不同,同时上海和天津对待跨境流金也是不同的。此外,虽然贸易区内对外商直接投资的法制十分宽松, 出资者也须关注这四个自由贸易区内不同的限制与许可。

“重要的是正确归类中国伙伴的行为”

一个潜在的中国合作伙伴有多诚恳?不管是正在计划销售合作还是要建立合资企业,抑或是正在计划将自己的企业卖给中国投资者,都应当在签订合同之前进行一次彻底的背景调查。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发生不愉快的意外事件。德国丰伟律师事务所上海办事处的负责人Patrick Heid向我们解释应该注意的要点。 《企业家杂志》:在中国,一家德国企业能够信赖哪些资料并对一个潜在的中国合作伙伴进行第一步的背景调查? Patrick Heid:一般来讲,第一步就是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德国一样,通过电子工商登记信息可以获得一个潜在的中国合作伙伴或者买家的重要信息。想要获得更多的信息,就要复印工商登记档案并且查询最高法院的数据库,该数据库当中记录了所有被执行过法院判决的企业。 到底应该了解哪些要点呢? 首先肯定要确认这家中国企业是否真实存在。下一步,我们通常会检视企业的成立日期、股东身份、注册资本及其缴纳情况。特别是后者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资本实力的线索。此外还要在工商登记信息中确认谁是法人代表?与德国不同的是,这一角色一般不是由总经理来担任,而是通常对外都比较低调的董事会主席,作为国企的法人代表,他甚至根本不会露面。最后还要了解中国合作企业的经营许可是否涵盖计划中的合作范围,例如销售、合约制造商或者(共同)投资等。否则经常会导致无法开展预期的业务。 对您来说什么是警告的信号或者剔除的准测? 剔除标准一般是:如果我们在背景调查中确认,合作伙伴所列举的核心数据例如股东集团、资本配置或者员工人数不属实。如果我们证实,中方遵循特定的战略思想,但却未告知德国合作方,这也经常意味着对话的终止。例如最近有一个案例:其中中方合作企业已经全面完成了上市的准备,他们所计划的合资企业只是为了加快自己的上市进程。当德国合作方通过我们的背景调查得知这一点的时候,他们就失去了对于中方的信任。 什么时候德国企业能够独立进行这样的调查或者说从什么时候开始寻找专业的咨询公司才算是有意义的? 电子工商登记信息是每个人都能查阅的,就算在德国也可以进行查阅。由于只有中文的名称才能作为正式的公司名称并且工商登记信息只有中文版,所以只有拥有相应的语言能力才能实现目的。如果某些迹象导致企业要进行进一步的调查,那么通常只有寻找一家在中国运营的咨询公司才能成功,该公司不仅要了解中国法律,而且还要熟悉中国商务交际的文化特色。也包括如果想要在当地和通过中国互联网获得工商登记数据以外的背景调查信息,如所谓的项目、客户、生产能力等等。那么,中国当地的专业协助是不可或缺的。 如果中国企业发现了机会,那么他们就会冒险进入他们并没有什么经验的业务领域。对于德国合作伙伴来说,这可能意味着风险。德国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对于德国方面来说,首要要正确归类中方的行为:因为在传统上,中国企业的增长是依靠机遇来实现的,所以在中国普遍的做法是:如果一个业务领域有利可图,那么即使该企业对于计划中进行的合作或者成功交易后该如何执行只是有很多的想法,却并没有把握,但企业仍然会在短期内进入该领域。在合同签署之后,这些想法经常被证明是无法实现或者只是能够部分实现。这样的行事方式一般也不是恶意的欺诈行为,而更多的是中国企业敢于冒险的表现。即使收购中国企业或与中国企业合作乍听起来很有说服力,但建议德国企业还是要在签署合同之前对其中国伙伴的计划书进行可信度审查,必要时也审查计划书的可执行程度。 德国企业还应该注意哪些由于文化而造成的商业行为差异? 这种差异确实不少。我一再留意到的是,德国企业和中国企业采取完全不同的方式利用自己的专业能力以及可靠性来获取对方的信任:一家德国企业一般对业绩保证、销售预期以及时间跨度保持低调,并且还会坦诚地向对方指出自己的产品以及组织的能力界限。中国企业的做法正好相反,为了表达对完成交易的诚意和强大意志,他们会承诺在极短的时间内清除所有的绊脚石,而且还会再次提高已经非常野心勃勃的销售预期,并且还会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地提供所需的产品。与此相对应的是让双方都失望:中方会抱怨德方没有完全投入,而德方经常会对最终没有被实现的承诺感到失望。所以双方在谈判阶段就要约定符合现实的期望值。   Heid先生,非常感谢您接受采访。   人物简介 Patrick Heid (海德)是德国丰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以及合伙人,他自2010年起是上海办事处的负责人。他的专业领域是为在中国运营的中型企业以及集团提供企业建立、并购交易、法律以及战略主题方面的咨询。除此之外,他还向在德国收购企业的中国投资者提供咨询。Patrick Heid拥有15年的中国经验,并且讲一口流利的汉语。

“我们的交易流量十分强劲”

工业4.0在中国和亚洲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当地的很多企业寄望于欧洲先进企业的技术专长。这对于私募股权投资者来说是个令人激动的机会。其中一家完全专注于欧亚工业技术合作的持股公司就是汉德资本。公司于2015年由蔡洪平先生和Wolfgang Seibold先生共同创立,最近作为克劳斯玛菲收购案中的联合投资者,汉德资本为自己赢得了声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