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投资领域——差异与特点

在本次颇有见地的采访中,投中资本(CVCapital)欧洲团队负责人恩斯特·卢德斯(Ernst Ludes)博士解释了中国投资领域与德国或美国相比的特殊之处和差异所在。他还指出了投资者还可以在哪些领域进行改善。 中德投资平台: 中国投资领域与我们的不同之处在哪儿? 卢德斯博士:中国的投资领域与我们或美国的不同之处在于,中国的风险投资业务和私募股权业务之间的界限更加模糊。中国主要都是成长型投资者,而德国的大多数投资者是希望获得多数股权的收购型投资者。在中国,私募股权投资者也可以参与早期的C轮或D轮投资。我们在投资成长型公司时明确关注其盈利能力,而中国的大多数成长型公司在未来几年内都没有盈利。人们更关注营业额增长而非盈利增长。他们的目的是争夺市场份额,并坚守盈利能力终将出现的理念。最好的例子是美团,它是仅次于腾讯和阿里巴巴的中国最大数字商务企业之一。美团正计划在香港筹资多达45亿美元的资金,但目前仍处亏损状态。 中国和德国的投资公司在内部结构上有什么不同? 从中国的整个投资领域看来,两者首先在质量和品牌方面就有很大的差异。中国有许多如红杉资本中国基金或高瓴资本集团等大型的专业品牌,但也有许多还没什么名气的小型投资公司。还有一些至少在欧洲看来决策结构不明确的投资公司。在决策过程中也存在着差异。欧洲的投资公司是标准化的,中国也有标准化的投资公司,但老板往往有最后的话语权,而且还可以推翻许多决定。在我们欧洲,委员会决策往往更常见。而在中国,更多时候是一言堂,这可能会降低可靠性。 中国投资者投资德国或欧盟的理由是什么? 中方目前仍有兴趣投资。尽管美国总统换成了拜登,但在中方看来,无论是美国的政治局面还是欧洲的政治局面都没有提高他们投资积极性。一些中方投资仍然受到阻碍。例如,中国在意大利的投资,如汽车制造商一汽想购买意大利卡车制造商依维柯(IVECO),被拒绝了。这笔交易最终被政府阻止了。我不禁自问,为何依维柯对意大利的安全具有如此重要的战略意义。而另一方面,这项交易若是成功,能将为依维柯在中国带来巨大的机会,而那时依维柯的股东凯斯纽荷兰工业(CNH Industrial)将十分感激。 在德国当地有分支机构的中国投资者表现如何? 我感到惊讶的是,只有几家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在欧洲设有办事处。毕竟,如果员工只在完全不同时区的中国办公,就没有任何机会建立紧密的人际关系网络,而这对找寻项目资源很重要。同时,在我看来,大多数中国金融投资者处理提供给他们的投资项目时十分投机。他们并不积极主动和系统地去分析欧洲市场,及时调查有哪些资产将在未来18个月进入欧洲市场。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经常看到他们购买对欧洲私募股权来说不太有吸引力的资产。以被中国高瓴资本收购的飞利浦消费电器部门为例。这是一个绝好的品牌,但不是一个因高利润或特别的增长前景而在欧洲脱颖而出的企业。但这正是西方私募股权公司要寻找的企业。 同时,进入中国这个世界上最大的市场为飞利浦的消费电器部门带来了新的增长动力。因此,此次收购对中国投资者是十分有意义的。但如果中国投资者现在想购买我们因盈利增长而同样吸引欧洲私募股权公司的资产,那他们可能必须建立起更好、更有实力的本地业务。 中国投资者应特别注意哪些问题? 可靠性是一个重要问题,特别是在内部协调方面。我认为中国基金组织十分可靠性,但我也经历过这样的情况:已经谈妥的交易又回到了中国投资委员会的手中,然后又得到了一个与谈好的投资建议不同的建议。这种行为是有问题的,因为消息会不胫而走。每个好的投资者都会关注可靠的形象和明确的公司治理。目标公司的管理层也十分在意这些问题。因为他们要了解他们需要向谁报告,有多大的自由度,董事会会议将如何安排等问题。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管理层可能会反对。而收购一家管理层反对的公司往往是不可能的。 中国投资公司应该在多大程度上依赖德国员工? 一种具有多元文化的方法是必不可少的。如果中国的基金组织能派遣负责任的当地经理人且中方不完全掌控流程,这里的交易就会更加受益。如果中国的私募股权公司能够把握住这些问题,那么他们能比欧洲的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公司提供更多的附加价值。毕竟,中国的私募股权公司有更好的机会进入中国市场并获得其增长机会。 卢德斯博士,感谢您接受访问!   人物简介 恩斯特·卢德斯博士(Dr. Ernst Ludes)是中国私有投资银行投中资本(CVCapital)的欧洲主管。 以前他是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公司殷拓集团的合伙人,并曾在投资公司Alchemy Partners以及并购和企业融资咨询公司Drueker&Co工作。他的职业生涯始于麦肯锡(McKinsey)。2010年卢德斯博士(Dr. Ludes)创立了Turning Point Investments顾问公司为处于特殊情况的公司提供咨询。
Wir bauen Brücken nach China für Life Science Start-ups

我们为生命科学初创企业搭建通往中国的桥梁

对于生命科学领域的初创企业来说,中国市场脱颖而出。北威州生物产业集群管理公司(BIO Clustermanagement NRW GmbH,简称BIO CM)的董事总经理Garthoff博士在访谈中介绍了他们如何帮助这些初创企业驻扎中国,并在中国开拓业务。 中德投资平台: BIO CM具体做哪些工作,在中国扮演何种角色? Garthoff:我们为北威州的生物科技行业提供帮助,搭桥牵线,并与BIO.NRW紧密合作。BIO.NRW是北威州的官方联合机构,受州政府委托执行该任务。我们主要协助BIO.NRW为有中国业务的生命科学初创企业及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方面的支持。为此,BIO CM每年三月份都组织BIO.NRW投资天使大会,今年举办了第十届大会,也首次在中国进行了直播。 对于BIO CM而言,与中国的互动并不新鲜。自2015年起,我们就与BIO.NRW一起积极参与由联邦教育及研究部资助的项目,以在中国培养国际卓越集群。尤其是德国企业通过该项目在进入中国市场时得到了BIO CM的支持。自2021年起,BIO CM和BIO.NRW加入EIT Health 正开始实行的全球桥头堡项目,能接触到更多想进入中国市场的生物技术、医疗技术和数字健康等生命科学领域的初创企业。 该项目进展如何?您在此项目中承担何种角色? Garthoff:该项目帮助生物技术、医疗技术和数字健康领域的欧洲初创企业更轻松地进入新市场。桥头堡欧洲项目能帮助进入欧洲的新市场,桥头堡全球项目能帮助进入全新的非欧洲市场。初创企业可以在春夏两季申请参与该项目,期限为12个月。该项目的核心是通过精心挑选的“催化剂”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支持。 什么是“催化剂”?这对中国的生命科学初创企业有何帮助? Garthoff:催化剂就是集群、网络或孵化器,例如BIO CM。他们是各目标国的专家,通过知识和当地(例如在中国)的联系帮助初创企业进入市场。催化剂将为这些初创公司提供高达4万欧元(全球)或3万欧元(欧洲)的资助。BIO CM就是桥头堡全球项目针对中国市场的催化剂。我们为初创企业提供他们各自的需求,并为他们解答有关中国的各种问题,无论是监管方面、财务方面还是文化方面。 我们在市场准入和人事法、公司成立、知识产权等法律问题上提供帮助,同时也提供与合作伙伴的联系方式。BIO CM包括中国员工在内的专家在中国和德国都有本地办事处。欧洲和远东地区之间的这种联系使员工对双方的市场和文化都有深刻的了解,他们从而能更有效地帮助初创企业和中小型企业进入中国市场。 十分感谢能采访您,Garthoff博士。   人物介绍 Bernward Garthoff博士曾是北威州的生物技术集群经理,目前是BIO CM的董事总经理。此前,他曾在德国、美国和日本的制药公司拜耳股份公司中担任过各种职务。 此外,他还领导了拜耳股份公司收购安万特作物科学公司,并且曾是拜耳作物科学股份公司的董事会成员。    
勃林格殷格翰战胜危机

勃林格殷格翰战胜危机

该制药公司在2020疫情之年中提升了营业额。人用药品部门的涨幅最大。在该领域中,勃林格殷格翰(Boehringer Ingelheim)仅在中国就实现了10.4%的增长。 这家着传统的制药公司勃林格殷格翰是少数在新冠疫情期间实现营业额增长的公司之一。2020财年的总营业额也同比增长3%,达到195.7亿欧元。增长动力是人用药品领域。该领域的全球营业额增长了5.8%,达到144.2亿欧元。虽然美国以56.6亿欧元的营业额仍然保持着最强劲的销售市场的地位,但只实现了3.4%的增长。相比之下,勃林格殷格翰在中国增长了10.4%达到28.4亿欧元,在日本增长了6.2%达到13.3亿欧元。该公司在EUCAN地区(欧洲、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营业收入增长6%到达45.9亿欧元。(所有数值均与去年进行对比且排除外汇汇率影响。) 在营业额上涨的同时,勃林格殷格翰的研发投入也上涨了7%。该公司在2020年共为此投入37亿欧元。其中在人用药业领域就投入了32.8亿。该公司从2020年第一季度起就已在该领域开始对抗新冠感染疗法进行针对性研究,自12月以来就在进行抗体临床试验。这种抗体可以被吸入并能直接在呼吸道中抵抗感染。 勃林格殷格翰在华投资 并非2020年的所有活动都围绕着新冠疫情。例如勃林格殷格翰在华入股了专注于家养宠物医疗服务的新瑞鹏宠物医疗集团。该公司在去年九月通过这一步完善了其在华的产品组合,其中包括猪用疫苗。这是中国一个重要的市场。该国家的人均猪肉消费量与德国相似——但人口却多得多。随着非洲猪瘟的消退,勃林格殷格翰公司在华猪用疫苗的营业额增长了14.9%。 中国的宠物药品市场也在不断发展。因为不仅中国养宠物的人数在急剧上升,而且中国在动物福利方面的支出也达到了新的高度。成立于1993年的新瑞鹏宠物医疗集团在这个市场上十分活跃。该公司在中国经营的兽医诊所遍布80多个城市,在全国共拥有1.6万名员工。微信服务商腾讯控股有限公司也入股了该公司
巴斯夫风投投资中国恩和生物

巴斯夫风投投资中国恩和生物

巴斯夫风险投资公司(BASF Venture Capital)投资中国杭州的生物技术专家恩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Bota Biosciences)。 2019年才成立的恩和生物通过其新一代专属生物技术平台给巴斯夫风投总经理Markus Solibieda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恩和生物的高度创新平台结合了计算机技术和前沿生物技术,能加速产品开发速度,助力可持续、经济化生产,有塑造化学工业未来发展之路的潜力。投资这样一家前途无量的年轻企业,将进一步强化巴斯夫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相关举措,并在飞速发展的亚洲市场中提升巴斯夫的创新潜力。” 该平台可以为广泛的工业应用实现高价值产品的可持续、经济型生产,例如助力甜味剂、维生素、个人护理品以及作物保护产品等。与化学工业不同,这种所谓的“白色生物技术”是依靠活细胞和酶来开发和制造产品的。 恩和生物利用该平台确定合适的微生物宿主,然后将其与所需的表型进行合并重组,从而创造出新的产业菌种。此外,该平台还可以基于糖等绿色原料开发和改善生产工艺流程。 巴斯夫风投和恩和生物期待合作 与恩和生物一样,巴斯夫已在利用发酵和生物催化来生产维生素和酶等产品。因此,合作双方正计划共同探讨合作可能性。“巴斯夫是实力强劲的行业合作伙伴,其技术优势可以完美地与我们互补。我们非常期待巴斯夫能在我们扩大生产规模和推出新产品中给予支持。”恩和生物首席执行官Cheryl Cui博士在谈到巴斯夫风投的投资时说道。 恩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杭州。这座位于上海西南方近200公里的城市,也是中国互联网巨头阿里巴巴集团的总部。

中国中车(CRRC)对福斯罗(Vossloh)的收购为什么获得了批准?

历经漫长的审查程序,德国反垄断机构联邦卡特尔局于2020年4月27日批准了中国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对欧洲调车机车市场领导者德国福斯罗集团机车业务部门(Vossloh Locomotives)的收购案,该交易于2020年5月31日完成了交割。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在批准决定中首次对中国国有企业收购行业竞争对手问题进行了深入阐述,中资企业可以通过该决定了解到未来在对并购项目在德国以及欧盟进行进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时的注意事项,以及反垄断部门在审查时关注的重点问题。德国联邦卡特尔局的批准决定令人欣慰的是,该局在对此次交易进行审查时顶住了外部政治环境的影响,将审查焦点集中在了竞争法层面的问题上。 近年来德国福斯罗集团一直在为其机车业务目标物色合适买家。该公司机车业务部门是欧洲市场上调车机车行业的领导者,拥有40%-50%的市场份额。然而,近年来福斯罗机车部门在创新推进技术方面缺乏投资。收购方中车株洲机车是上市公司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国国家持有其51%的股份。中车是全球最大的轨道交通车辆制造商,迄今为止,其产品主要销往中国市场。在欧洲市场,中车也只是刚刚要进军调车机车领域。 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中,中国的国有企业被视为同一家集团公司 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在批准决定中认为,鉴于中国政府可以施加间接性控制影响,中车与其他中国国有企业被视为德国《反垄断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的同一家企业集团。按照该条款的规定,多家关联公司被视为反垄断意义上的单一实体。在中国国家间接持有中车公司的多数股权的背景下,德国《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控制权的假设推定要件构成。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在调查中发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于国有企业重要经济行为可以施加影响。此外,内部文件还显示,中车严格执行国家五年计划设定的目标。 德国法律规定,在经营者集中申报时需要对集团公司的信息进行完整申报,德国联邦卡特局进行审查的法定期限只有在企业递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后才被启动。在提交申报材料时,经营者需要提交完整的参股企业名,特别是对案件评估重要领域的参股企业,尤其是相关行业和上下游市场的对其他企业的参股情况。在对中车的审查程序中,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多次要求经营者补交参股其他企业的相关信息。经营者已于2019年9月13日向德国联邦卡特尔局提交了经营者集中申报。此外,在进行实体法审查时,基于集团公司产生的关联优势效应时反垄断部门考虑的关键因素。 国有企业在经营者集中审查中的特殊性,特别是实施低价策略的可能性 德国联邦卡特尔局明确表示,虽然中国企业收购德国企业的问题在德国引起了激烈的争论,但这种争论的许多方面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无关。但是,来自中国中央计划经济的国有企业的参与,使得反垄断的法律分析呈现出特殊性。 该特殊性的一个表现之一是关联集团公司的规模。首先,国有关联企业集团的大幅垂直整合可以引起规模经济效应。另外。实施中央计划经济国家的国有企业在其企业集团中的纵向一体化程度相对较高,因为许多初期产品,甚至供应链的上游产品,可以在集团内部生产。 此外,德国联邦卡特尔局还分析了实施低价和倾销策略的危险性,以及由于国家支持中车在许多其他市场扩张而带来的成本优势。低价策略是竞争性的矛盾,通过低价进入市场或扩大自己的市场地位是竞争理念的内在要求。但是,没有比较成本优势支撑的低价策略会在中期内破坏市场结构。这方面的决定性因素是实施适当的低价战略的可能性和激励措施。 在这方面,获得融资和补贴以及中车的初期行为是考察的重点因素。德国联邦卡特尔局认为,作为中国两大重要产业战略—“中国制造2025”和“新丝绸之路”支持下的国有企业,中车拥有良好的融资渠道。这些渠道包括公共和隐蔽的国家补贴,这些补贴将会对市场竞争条件造成严重扭曲。德国联邦卡特尔局还考虑了中国国有企业通过国有银行以非市场利率获得贷款的可能性。 在德国联邦卡特尔局看来,中车在实施低价策略方面具有充分的可能性。从中车以往在国外市场的行为以及内部文件来看,该公司也会有针对性地利用低价策略来扩大其在国外市场的市场地位。与民营企业相比,国有企业也有更强的动力去推行低价策略,因为这些策略不仅着眼于创造利润,也着眼于产业政策目标。 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在综合各方因素基础上对未来市场的预测 然而,即使考虑到上述提及的这些特殊因素,德国联邦卡特尔局也没有得出应禁止该交易的结论。决定性因素是,福斯罗的市场地位不可能足够强大到让中车足以扩大其市场支配地位。 相关市场的具体情况在对市场的预测评估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调车机车行业是一个规模相对较小的市场,国家铁路的大订单数量多少会对市场容量有很大影响,因此市场份额有时会有强烈的波动。此外,由于车队车龄较高,以及技术向更经济的驱动技术转变,市场容量有望增加。市场的动态发展导致预测的不确定性提高,尤其是对各方的历史市场地位不能简单推断。德国联邦卡特尔局考虑到了新的竞争者以创新产品进入市场的可能性,以及福斯罗多年来没有在新技术上进行投资。未来两到四年是福斯罗未来的疲软阶段,竞争对手有可能会在市场上强势确立自己的地位,以至于事后无法改变该市场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中车可实施低价战略的可能性也无法再导致市场状况的实质性改变,因为新的竞争者对客户来说已经变得过于重要。 结论 在国有企业参与收购的情况下,必须考虑到多个方面的特殊因素。从营业额分配的角度看,经营者与其他国有企业组成的集团,对是否达到营业额门槛、是否有申报义务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在申报中提供国家参股企业的完整信息,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审查期限有重要影响,至少是这些参股在反垄断评估的相关行业范围内。 在实体法层面上,德国联邦联邦卡特尔局并没有忽视关于中国国有企业在德国收购的公开讨论,而是专门关注反垄断方面的问题,尤其是国有企业具有扩大市场竞争范围的可能性。例如,市场准入缺乏对等性,就不是反垄断法层面的问题。在欧盟委员会对西门子/阿尔斯通案作出禁止决定后,政客们要求“虚构实际上不存在的世界市场”,德国联邦卡特尔局也拒绝了这一要求。 特别具有启发性的是,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关于实施中央计划经济国家的国有企业扩大竞争范围的分析,特别是现有(和中央控制的)资源和补贴的范围,以及成本优势和由此产生的实施低价战略的潜力。但是,行政法上的证明标准也同样适用于对这种策略的效果预判。 本文首次发表于M&A REVIEW, 2020年第10期,第332页。
新冠疫情之后中国公司的财务结构调整

新冠疫情之后中国公司的财务结构调整

政策支持 在新冠疫情的背景下,中国首先在政策法规方面推行了优惠措施,其中最重要的举措包括对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成立的公司(部分)减免作为雇主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目前这种减免优惠政策可以持续到2020年底。对依法缴纳相关费用的公司来说,该政策的意义比那些没有完整缴纳或根本不缴纳社会保险(雇主部分)的公司要明显得多 – 后两者在中国的本土企业中更为普遍。同时,中国政府还允许利润率低的公司延期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为企业进行调整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但它对于存在亏损情况的公司而言没有帮助。而其他政策法规对很多德国公司而言并不适用 – 例如对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或者生活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短时工作? 财务规划的另一个重点领域是短时工作。尽管中国劳动法不承认这种就业形式,但它仍不失为一种降低成本的方法。因为中国的劳动合同通常是有固定期限的。到截止日期之后,协议双方可以不再续签合同 – 但是需要支付赔偿金。对此需要了解的是:在中国,劳动合同只能以有固定期限的方式延期一次。第一次延期期满后,再次续签的合同可被视为无限期的劳动合同。但是,如果考虑到中国员工的频繁流动以及由此导致的较短工作年限,只要您对员工的就业时间有大概的了解,肯定还可以找到相应的调整方案。其实,中国员工也经常会对兼职工作感兴趣。不过这种就业方式在中国仍然比较少见。因此,许多中国的企业负责人并没有意识到这些可能性,甚至出于约定俗成的全职工作传统,拒绝这些可能性。因此,可以通过如下方法来应对目前业务逐渐下滑的情况:坚持通过执行工作时间表和周计划进行工作量评估,并通过母公司的友好提示,督促中国的企业负责人认识到兼职这一就业方式的潜力。 改进控制体系 财务控制和财务报告体系也使得母公司有机会对其中国子公司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重要的是需要建立每月报告的制度 – 其中不仅包括资产损益表的德语或英语翻译,还包括关于业务进展、员工发展以及应收款项管理的全面信息;在此基础之上,可以和中国当地的管理层定期进行详细的讨论,从中发现经营潜力,查找节约成本的机会。而根据我们的经验,特别是在中型企业中,中国当地的管理层经常会抵抗这种透明度,因为这种透明度在中国的企业文化中甚为少见。 但是,如果想优化本地业务,就必须着重要求这种透明度。 结论 根据我们的经验,大多数投资失败并不是由于中国市场的机遇问题或者由于新冠疫情造成的,而是由于企业结构不完善、公司运作不透明,当地管理层的能力欠缺或者缺乏管理概念所致(大部分则是二者皆具)。通过推行一系列应对措施,很多在华子公司都可以被引导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尤其是对在新冠疫情之前或者受新冠疫情的影响而仅略有亏损的企业而言
Deutsche Finanz-Manager blicken nach Asien

德国财务经理将目光投向亚洲

在COVID-19大流行的高峰期,超过一半(51%)的受访者都很担心COVID-19对他们在本国以外地区增长计划的影响。所有受访者还一致表明,流动性问题是一个重大挑战。这涉及到销售,融资或利润返还。22%的受访者认为供应链故障和中断是个问题,这在COVID-19危机的背景下一点也不奇怪。21%的受访者还预测收入将会下降。德国财务经理在流动性问题上特别敏感,并非常重视优化运营资源。 然而,32%的受访者表示,在危机时期对于本国以外监管框架相关信息和建议的需求仍然是最大的挑战。39%的首席​​财务官对此特别关注,而接受调查的其他财务经理中只有29%对此表示关注。 德国财务经理专注于优化营运资金 当被问及什么是国内市场以外的增长所面临的第一大挑战时,德国首席财务官比其他受访者(占12%)更频繁地提到对冲汇率风险(占20%)。对于德国经理而言,商业模式的转型比整体而言更为重要。但是,在被问及前三大挑战时,商业模式转型在德国受访者中所占比例从25%降至17%。这表明,这个问题并不是在所有行业中都占据首位。 确保流动性对于德国财务经理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只有11%的德国经理表示,收入下降并不是他们最担心的问题,而这个比例在所有受访者中是21%。但是,在收入方面,德国受访者明显比整个受访群体敏感得多。例如,有31%的德国经理表示,逾期应收债款对他们来说是一个严峻的挑战(而在所有受访者中只占17%)。这说明了德国财务经理非常重视优化运营资源。其中74%的人的说法也证实了这一点,他们希望与供应商重新协商付款协议(总体为61%)。 由于新冠危机,建立与纯优化运营资源相关的稳健供应链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德国公司现在应避免过多增加供应商的成本压力。否则,供应链会有再次被中断的危险。新冠危机导致许多公司更加专注于为运营资源建立区域或全球融资计划。这包括了例如供应链融资(反向保理),它可以为供应商提供支持,从而提高供应链的弹性。 欧洲人更喜欢银行贷款 与美国同行相比,在对本土市场以外的增长进行融资时,欧洲公司更加依赖银行贷款。75%的欧洲公司会使用银行贷款为国际扩张提供资金。与美国同行相比,这个比例要高出12个百分点。44%的美国受访者倾向于将公司现金用于国际扩张。对于欧洲公司来说,只有39%是这样进行的。同样,在美国,像私募和私人股权投资这样的风险资本使用分布得更为广泛,这个市场在美国比在欧洲更为成熟。 32%的受访者表示,在接下来的6-12个月中,他们的头等大事是将其供应商基础分散到本国市场以外。他们想以此提高供应链的抵抗力和灵活性。此外,诸如贸易数字化,汇率波动管理以及为改善对供应链的控制而进行的纵向一体化等等目标也被升级为高度优先事项。 一共采访了300名财务经理,他们平均分布在欧洲(英国,爱尔兰,法国,德国,土耳其,瑞典,丹麦,芬兰,挪威)和美洲(美国,加拿大,巴西)。这个小组由首席财务官和财务总监(30%)以及区域/全球财务经理(70%)组成。他们所在公司的销售额在5亿美元及以上。其中有28%的销售额超过10亿美元。在这些行业中(没有金融服务提供商)出现最多的是制造业(19%),医疗保健(14%)和技术(10%)。 总结 德国财务经理的想法与其他国家的同行是不同的。渣打银行的研究表明,他们在将来必须在优化运营资源和建立弹性供应链之间找到有益的平衡。因为Covid-19危机已经表明,供应链中断不仅仅是会造成高昂的成本,还可以动摇整个商业模式。在不久的将来,工作重点必须放在重组供应链以及比以前更有力地约束供应商上面,而这也将带来更高的成本。
Chinesischen M&A-Finanzierungsstrategien in der DACH-Region

中国在德语区的并购及融资策略

近几年,尤其是2015年至2016年,中方投资者的投资收购额度在德国(2000-2016年近190亿欧元)、奥地利和瑞士达到峰值。中方在的德语地区使用的并购融资策略的方法大有不同,按照投资者的目的来划分可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 由那些为加深或扩大其德语区影响力而投资德国公司的大型中国公司和企业集团组成。其中包括中国化工集团在瑞士收购瑞士先正达股份公司(Syngenta AG)(约400亿欧元)以及在德国收购克劳斯玛菲集团(KraussMaffei)(9.25亿欧元),此外,还有复星投资德国富尔达(Fulda)的FFT制造系统(未公开收购价),还有中国海航集团收购瑞士空港(Swissport)、Gate Group和Dufry以拓宽其航空业内业务领域,这一极具侵略性的扩张战略虽以失败告终,但却提高了海航的知名度。 第二类 由那些因具体产品和技术或为了入驻德国以及欧洲市场而投资德国公司的中国公司组成。例如,美的集团(以45亿欧元)收购德国库卡股份公司(Kuka AG),同样的还有万达集团(以10亿欧元)收购瑞士体育营销公司盈方体育传媒(Infront Sports&Media)以及中方投资者合伙组成的财团(以5亿欧元)收购了欧司朗前子公司朗德万斯(Ledvance)。 第三类 由专门投资基础设施公司、基础设施相关公司或基础设施类似公司的中方投资者组成。其中包括全球最大水力发电运营商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收购海上风电场Meerwind(未公开收购价),中国的北京控股集团(以14亿欧元)收购E.ON的前子公司EEW Energy from Waste和长江和记实业有限公司(以45亿欧元)收购能源服务提供商Ista。 正如我们所见,每位中方投资者都基于不同的动机和目标进行收购和投资。因而,中国在德语地区的并购融资策略也相应呈现出多样化的形式。 基本融资方案和结构 出于保密原因,部分融资细节尚未公开,但根据经验,中国在德语地区的并购融资策略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且在今后将意义非凡: 权益融资:中方投资者通过股权投资进行收购融资 所投入股本的金额和结构通常能代表投资者的可持续战略利益。例如前文提及的海航集团就极大程度地利用复杂的保证金贷款以及衍生品结构来为部分股权投资提供资金。这种具有风险且非完全透明的股权融资会严重损害投资者的战略方针。 同样可行却没有那么强侵略性的还有短期的“过渡融资”,它能为投资者提供股权投资的资金,并在之后通过长期的后续融资(例如增资)进行再融资。通常来说,这种过渡性融资至少得到了中国银行的部分支持,因为他们通常与中方投资者保持着长期密切的业务关系。 企业风格融资:企业不进行大幅收购融资,但对现有融资进行必要的再融资 中方投资者投资或收购公司往往要求对现有的融资进行调整或再融资,这通常是考虑到了“控制权变更”条款,或是为了维持公司的银行策略和融资策略的可持续性。例如:用银团贷款取代单一的短期双边授信额度,这或许能为公司的投资提供更大的操作空间,必要时还能提供股息,正如前文提及的中国化工在收购克劳斯玛菲时就在Natixis和UniCredit安排了约5亿欧元的新信贷额度。 杠杆融资:企业进行收购融资 这种情况利用贷款提供部分收购资金,再利用被收购的公司在相应的“债务下推”之后,在现金流量中获得的利息和还款进行付息。公司必须偿还的债务额度不等。万达收购盈方体育传媒时使用了约4.5亿欧元的融资额度,这笔资金由瑞银集团(UBS)和联合信贷银行(UniCredit)提供,之后又被联合到其他债务水平中等的银行。这种收购融资也经常出现在基础设施的相关交易中。 此外,海航在2015年以约25亿欧元收购了瑞士空港,其中至少贷款了15亿欧元,接着又通过次级债券进行了再融资。在海航集团收购之时,作为航空服务商的瑞士空港已被穆迪(Moodys)评为糟糕的B3级别,不久前还被其降级为Caa2级别,据媒体报道,其原因是该公司正在对抗资金流动性问题。 收购融资过程复杂繁琐的大宗投资及收购 对此,最具代表性的例子当然是中国化工斥巨资收购先正达股份公司。这笔金额不仅涵盖了先正达股份公司现有的贷款和债券,还包括了价值约200亿欧元的收购融资,这远远在先正达公司的价值水平上。此外,还有约50亿欧元的过渡融资用于部分股权注入,过渡融资在结构上次于收购融资。两种融资均由一个国际和中资银行团队提供。在接下来的几年中,收购融资在债券市场得到了充分的再融资。 展望 目前经济形势紧张,政治局势也较为动荡,本就一直不稳定的融资市场也更为敏感谨慎,中方投资者尤其应该在这个时候做好充分的准备进行收购融资。为了降低潜在的依赖性,理想情况下应准备数种融资方案,这不仅适用于初始阶段,也适用于之后的实行阶段。即使在危急情况下,这也可以确保比其他潜在竞标者和购买者具有更大的优势。 过去,部分融资方式十分富有侵略性,主要体现在信用状况不佳、债务水平高、相当不透明或机会主义投资策略以及高度依赖银行。但在可预期的将来,这些情况将极大程度地受到限制,只可能在收取高额手续费和利息的情况下出现。因此,中国在德语地区的并购融资策略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 尽管市场条件变得更加艰难,但具有良好信用状况、适度负债比率和合理投资策略的融资仍可以成功进行,并且在理想情况下,不仅能获得传统的银行融资,还有获得资本市场和其他融资产品,以及其他类型投资者的可能性。在任何情况下,融资策略都应尽早与投资策略以及一般并购流程进行紧密充分的协调。更重要的是以统筹兼顾且可持续的方式说服卖家和目标公司。

迈科珍生物技术获380万美元A轮融资

工业污染和工业化农作物产量导致食物中含有重金属已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稻米、小麦、可可和绿叶菜会吸收这些重金属残留物,并通过食物在人体中不断累积。摄入重金属的会引发中毒和致癌,尤其对婴幼儿影响很大。多达95%的婴儿食品中含有有毒重金属。迈科珍生物技术有限公司(MicroGen Biotech)的微生物组技术能够阻止农作物吸收重金属,从而提高食品安全性。 迈科珍生物技术:在华进行大规模田间试验 迈科珍生物技术目前已从A轮融资中筹集了350万美元。“此次融资对于我们在北美和欧洲施展抱负至关重要。”创始人刘雪梅(Xuemei Germaine)博士说到。该公司如今有能力加强团队建设,扩大生产力度并加大对新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投资。 此轮融资由Fulcrum Global Capital领投,The Yield Lab Europe参投。拜耳作物科学美国分公司(Bayer CropScience USA)前首席执行官比尔·巴克纳(Bill Buckner)也加入了迈科珍的咨询委员会。 仅在中国,就有19.4%的耕地含有污染物。因此,中国计划通过“食品安全和土壤清洁”项目减少重金属。在面积超过8万平方米的试验田进行试验之后,迈科珍生物技术已在中国农业部注册了两种产品,目前正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其产品。 应用于土壤修复 迈科珍的EcoPiling技术还可通过分解煤和油的残留物而达到修复土壤的作用。它已被用于爱尔兰最大的生物修复项目中清除油污,并得到了中国环境部的认可。迈科珍宣布已成功清理了中国第二大油田的油污土壤。 迈科珍生物技术由刘雪梅博士于2012年在爱尔兰卡洛理工学院成立。该公司总部位于爱尔兰卡洛,在中国山东省设有子公司。   该文献由goingpublic.de提供。 (来源仅有德语界面。)
Symbolbild. Gavel und Geld.

德国再次收紧投资监管

通过该修正案,《对外贸易法》(AWG)将与2019年3月21日发布的欧盟第2019/452号条例(“《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条例》”)相适应,该条例旨在建立针对外商在欧盟境内进行直接投资的审查框架。《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条例》在欧盟层面对投资监管进行了规定,但是对外商投资进行审查或处以禁令仍属于各欧盟成员国的责任。 新冠疫情下投资保护成为焦点 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大流行期间,《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受到特别关注。全球范围内出现的防护服、消毒剂、药品以及呼吸器的供应紧缺凸显了在危机时期为国民提供安全的医疗保障的重要性。在受疫情影响而削弱的经济环境下,可能会发生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公司成为容易的收购对象以及新冠危机相关的工业领域的公司面临出售的情况。此类担忧目前对于研发新冠病毒疫苗或治疗药物的公司尤为明显。国际投资者对制药和生物技术公司的争夺赛已经开始。在新冠病毒大流行的背景下,欧盟委员会于2020年3月25日要求其成员国保护制药行业的公司不受外国投资的影响,并在必要时修改国家法规,其中重点关注美国和中国。柏林在这方面已经做好准备,作为庞大的国家新冠疫情援助计划的一部分,柏林已经启动了新的经济维稳基金,通过该基金,德国政府可以参股德国公司以防其被外国投资者收购。但是,这样的“强心剂”可能只在极端情况下发生。预计德国联邦经济和能源部(BMWi)将通过修改后的《对外贸易法》更加频繁地禁止交易。 《对外贸易法》以及《对外贸易条例》的主要修订 《对外贸易法》(AWG)和《对外贸易条例》(AWV)为审查在德国的外商直接投资提供了法律依据。近年来德国收紧外商在德投资政策,其中包括将特殊安全行业的投资审查门槛从外商投资者收购德国公司25%的投票权降至10%的投票权,并且将关键基础设施(例如能源供应商)纳入投资监管范围内。 迄今为止,若收购会对德国的公共安全和秩序造成实际并且足够严重的危害,则可以根据《对外贸易法》第5条第2款采取《对外贸易法》第4条第1款中所规定的与非欧盟收购方收购内资公司相关的限制和负加行为义务。而从现在开始,根据《对外贸易法》的修正案草案,只需要对德国的公共秩序或安全造成可能的侵害,而不需要造成实际的危害。与此同时,所保护的利益不再仅限于德国,而是延伸至整个欧盟及其成员国。此外,就军备和信息技术安全产品,不仅要审查其制造商和开发商,而且还要审查使用或改造此类产品的公司。联邦政府称,此项举措可以促成更具前瞻性的投资监管。 此外,该修正案草案将《对外贸易法》第15条第3款规定的“交割禁令”扩展至所有根据《对外贸易条例》(AMV)需要进行申报的法律行为。到目前为止,“交割禁令”仅适用于特定领域(军备和信息技术安全公司)的投资审查。相反,在《对外贸易法》修改之后,在审查期间,不能对跨部门领域(适用于所有行业)的负有申报义务的收购进行交割。该项新规定旨在防止“抢跑”,即在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以及审查程序结束之前使其成为既成事实(如获得关键技术或安全相关的信息泄露)。 除《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外,联邦政府拟对《对外贸易条例》作进一步的调整和补充。特别是,应对《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条例》第4条中所提及的“关键技术”进行定义和编目。例如,可能将人工智能、机器人、半导体、生物和量子技术包括其中,在上述领域中,若外商收购股份比例超过10%,则存在申报义务并且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可能对其进行审查。在目前新冠疫情大流行的背景下,不排除该目录将扩大至医疗健康领域或其他领域。 对新修订的评论 与近年来对《对外贸易条例》的修改一样,《对外贸易法》的第三次修订受到了商界的广泛批评。例如,德国工业联合会(BDI)、德国工商总会(DIHK)和德国机械设备制造业联合会(VDMA)反对《对外贸易法》的再次收紧,并一致认为此举在当前全球经济困难的情况下是错误的信号。不断涌现的新监管障碍正在削弱德国作为投资目的国的吸引力。尤其是在危机时期,比如眼下的新冠疫情,都凸显了全球经济之间的联系以及德国工业为能够保障充足的国民供应对开放市场的依赖度。 在未来,德国联邦政府将比以往更容易限制欧盟其他国家的投资者,并且通过目前所计划的法律修订干涉受宪法保护的私有财产和私人自治。联邦政府早就表示要对“关键技术”采取与“关键基础设施”类似的限制规定,以便联邦政府未来能够在不通过立法机构的情况下扩大相关领域的目录。尤其令人担忧的是,“实际和足够严重的危害”这一饱受争议且未予界定的法律概念,将预计转为对公共安全或秩序的“可能的侵害”这一更为模糊的概念。随着投资管制的一再收紧和审查标准的不断放宽,德国距离透明度和法律确定性也越来越远。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其判决中要求,为满足宪法的禁止过度原则(Übermaßverbot),干涉性的规范必须足够确定。《对外贸易法》修正案草案未对德国监管机构广泛扩张的衡量空间进行具体化,尽管这是宪法所要求的,而这可能导致法律争议。但是,比上述法律思考更为重要的是德国以此发出的政治信号。尤其是在中国,人们警惕地关注着事态的发展。因此,更为重要的是,为了不影响德国的国际声誉和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联邦经济和能源部应当就审查标准颁布具体的指示。 结论:对并购实务的影响 对于并购交易实务而言,《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对相关各方都意味着不确定性。未来,在涉及外国投资者(尤其是中国投资者)的交易中,需要更仔细地审查收购交易是否属于《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条例》的适用范围,或者是否主动申请“无异议证明”。修订后,所有依《对外贸易条例》负有申报义务的法律交易在审查程序结束前为效力待定的状态。因此,必须更多并且更早地对该问题进行关注。德国正在跟随世界趋势,而投资审查将成为跨境交易中越来越重要的话题。
_early-flight_flyover-islands

飞行出租车开发商Lilium获2.4亿美元投资

总部位于慕尼黑的飞行出租车公司Lilium在新冠状病毒的危机中仍完成了2.4亿美元的融资。领投者是中国互联网公司腾讯。这笔新到手的资金的一部分将被Lilium用以继续研发机器,从而能够按计划从2025年开始批量生产以及运营支线航班。 Lilium开发的电动飞行出租车Lilium Jet可垂直起飞和降落;但也像传统飞机一样需要借助机翼飞行。而像空中客车公司(Airbus)或巴登州的Volocopter公司等竞争对手正致力研究电动客运无人机。去年年底,多位专家曾对Lilium概念的合理性提出质疑。首席执行官丹尼尔·维甘德(Daniel Wiegand)现在在接受商报(Handelsblatt)采访时对此表示反对并批评了这项研究:一分钟后电池便会耗尽的断言是完全错误的。尽管如此,Lilium还是需要更好的电池投入到以后的系列型号中,但Lilium Jet绝对不需要奇迹般的电池
Symbolbild. Gavel und Geld.

并购后重组:中国投资面临的挑战

中国对德国企业的投资一般采取收购股份和/或提供贷款融资的形式。如果标的公司陷入危机,则投资者所持有的股权价值及贷款清偿请求权均会受到影响,因为股东贷款在破产程序中一般清偿顺位靠后。除投资损失,中国投资者及中方总经理还可能因为破产危机承担法律责任。 投资损失 德国破产法的最高准则是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破产程序一旦启动,决定对公司进行清算还是继续经营,或将公司资产作为持续经营企业出售,取决于哪种方案能最大限度满足债权人权益。因此,若中国投资者在收购股份的同时为标的公司提供股东贷款,则企业破产时投资者地位将十分不利。股东贷款在破产程序中清偿顺位靠后,只有当所有担保债权人和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全部清偿后,股东贷款才能获得清偿。 清偿股东贷款的破产撤销权 除清偿顺位靠后,在提出破产申请前一年内股东因股东贷款清偿所获款项也可由破产管理人撤销,这笔款项须返还并计入破产责任财产中。此外,破产撤销权还适用于股东因其贷款所得到的担保利益——这种情况下,撤销权甚至可以追溯到提出破产申请前十年。一般而言,股东贷款的具体发放形式及其还款方式对减少企业破产危机时的责任具有决定性作用。例如,如果股东先放弃担保,再获得贷款清偿,其责任会相对较小。 若股东为第三人向公司的贷款提供了担保----无论是通过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让与担保、还是其他人身或实物担保,股东都必须向第三人清偿该笔贷款。股东的清偿责任无论公司在提出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是否曾向第三人做出清偿,也无论公司此前是否已经无力清偿第三人贷款。 同时,对集团关联公司提供的贷款和担保也需注意。尽管关联公司本身并非德国标的的直接股东,仍会受上述撤销权规定的影响,因为该规定不仅适用于股东,同样也适用于与股东有横向或纵向关系的公司。 股东因提供财务援助导致破产申请延期的责任 同样,在德国标的公司出现破产危机时,若中国投资者未经审核就提供(进一步)贷款,也将面临破产法上的责任风险。如果债务人即德国标的在贷款发放时已经具备成熟的破产条件,且其明知或已做好破产准备,而中国投资者的贷款造成或纵容了本应履行的破产申请延期,则可能承担协助和教唆延期破产的责任。因此,在提供贷款时中国投资者需要全面了解公司情况并对此进行细致记录和存档,以便日后一旦发生纠纷,能够核实标的公司在提供贷款时的财务状况和中国股东的意图。 股东因告慰函承担的责任 就资合公司而言,德国法本身并未规定可以直接请求中国股东以个人财产承担公司债务。然而中国投资者可能因合同条款,特别是公司间协议和告慰函而就德国标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特别是出具告慰函时,股东往往未经谨慎考虑,既不设时间限制,也不设金额限制。而当公司不再需要时,告慰函常被“遗忘”,没有及时解除。公司破产时,告慰函对中国投资者会造成极大风险,其一因为解除告慰函须经允许,其二解除告慰函仅对未来有效,对此前的时间没有追溯效力。我们建议中国投资者在出具告慰函时最好只给定一年期限,并设置金额限制,这样可以随时有意识地重新决定是否需要继续对德国标的公司提供资金支持,以及提供何种程度的支持。 中方总经理在破产危机中面临的挑战 除上述股东责任风险,如果德国标的公司管理层由中国投资者选任的中方代表组成,则中方管理人员还存在额外责任风险。根据德国破产法,公司管理者有义务审查是否需要履行申请破产的义务。在破产危机和后续的破产程序中,如果总经理常驻国外并不在标的公司当地工作,则一般会怀疑其对公司仅进行了表面上的管理且管理存在疏漏。特别是公司破产申请延迟,在公司具备成熟破产条件时仍做出支付行为,不缴纳社保费和税款,以及在公司明显无法履行合同时的欺诈行为,都可能导致中方总经理需承担个人责任。这种情况下,破产管理人并不避讳要求公司总经理包括中方总经理承担责任。对此董事及高级经理人员责任保险也无法提供全面的保障。 提出破产申请(如已经确认)的个人义务适用于每一位公司总经理或董事。无论法定的公司代表权规定、内部业务管理分工或职能范围如何,每一位公司总经理或董事均承担提出破产申请(如已经确认)的个人义务。必要时,总经理或董事必须自行提出破产申请——无需股东同意,同时股东的指示也不能免除总经理或董事履行提出破产申请的义务。 但是,对于中方总经理、特别是非长期驻德的中方总经理而言,审查是否需履行申请破产的义务往往十分困难。部分原因是中国投资者往往在交易后把大部分日常管理工作交给德方继续管理,故而中方总经理对标的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了解不足。另一部分原因是中方总经理对德国法律缺乏了解,不知道自身作为公司管理者应负有的避免公司破产的监督义务。再者,中方总经理对于在技术层面上如何核实破产条件不具备相关经验。实践中中方总经理往往也并不了解因失职而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 这里,特别需要中方总经理注意的是,法定申请破产的期限十分紧迫:德国破产法要求申请必须在“不无故拖延的情况下提出,但不得迟于公司丧失偿债能力或资不抵债情形发生后三周内提出”。实践中常被忽视的一点在于,上述三周期限只有在企业已经或正在采取措施消除破产程序启动的原因,且这些措施有可能在这一期限内取得成功时才可以适用。 中国式面子文化 除法律层面的挑战,中方总经理在破产危机中还可能受到中国文化因素的影响。他们往往不愿意向中国总部报告德国公司的财务状况不佳或公司经营出现问题,因为在中国文化中,这样做会被认为“丢面子”。因此,中国总经理在审查德国标的流动资金或破产申报时大多只是被动行动而非主动发现、及时解决问题,这也给中方总经理造成额外风险。 总结 与许多其他国家法律制度一样,德国破产法要求投资人及公司管理层对收购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密切监控。中国投资者需对破产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特别注意,而成功的关键就在于对公司财务状况及时记录并严格规划。针对此次新冠病毒大流行,德国新冠病毒破产中止法已于2020年3月1日生效,该法对新冠病毒流行期间的破产申请义务、支付禁令、针对股东贷款的破产法撤销权等均进行了特别修订,在此特别建议中国投资者对投资标的的资金流动性进行监测,记录新冠危机对标的公司造成的影响,及时处理标的可能出现的破产危机。   本文是在我们平台合作伙伴DLA Piper的大力支持下即将发行的中德投资平台2020年2印刷版的独家预发行版